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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經驗- 二房東租屋 無合約 搬離時間

想請教一下我是整層房屋的二房東其他房間出租給其他朋友已經兩三年了當時合約只有簽一年,而後就沒有再續約4月初因為我個人規劃,加上室友的生活習慣也不是很合適我想重新找一批室友,因此跟現任室友提出請他們搬離過程中的溝通我是有好好說,並提出看是不是給兩個月的時間找房現任室友們也都同意搬走,也說兩個月時間應該夠,但是還沒正式final一個時間點4月中我問他們預計何時搬走,並提醒4/15-5/15的房租需繳交了他們說4/30就要搬了,並提出不定期租賃契約與民法第450條供我參考第 450 條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我的疑問是,我有先提出大概兩個月的時間找房,詳細時間點再議他們是不是不能這麼突然的跟我說4/30要搬?這樣我根本來不及找人如果4/30搬成立,依照民法450條,我們的租約是以一個月為期的,他們是否應該要繼續繳交4/15-5/15的房租,並在搬離前一個月通知我搬離時間呢?我們第一年的合約有寫道,如果要搬離需兩個月前告知這樣第一年的合約算是延續吧?只是沒有期限--
  • 發問日期:2021-06-08 00: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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