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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刊登者:匿名
  • 時間:2022-05-15 18:00:03

尚未解答保險- 保險公司超越大法官釋憲? 保險公司超越大法官釋憲?

保險- 保險公司超越大法官釋憲? 保險公司超越大法官釋憲?

其實啊
有一個大法官釋字576
內容擷錄如下
簡單說,就是保險法36跟37條,說複保險你有義務要通知保險公司,你有保別家
但是大法官說了,人身保險不是用來損害賠償(物之財損那類),人身生命健康也不能用財產估算法去計算出來,所所以人身保險不適用複保險啊!
在這邊分享一下,不管是已核的,或因為複保險被退的,直接寫信去金管會,問金管會你是不是比大法官大? 為什麼可以容許保險公司把複保險拿來用在防疫險這種保障人身生命安全的保單上?
有單的就問之後是不是真的合法賠比例?
被退保的就請政府官員解釋一下釋字576是什麼?
我覺得大家一人一信,可以讓金管會出來面對一下
或是確診二字,指的不是身體健康的减損?
是大家誤會了? 是財產損失
釋字576部分內容如下:
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複保險,除 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同 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 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係基於損害填補原則,防止被保險人獲取超過 損害程度之不當利益,以維護保險市場交易秩序、降低交易成本、健全保 險制度之發展並兼顧投保大眾權益,而對複保險行為所為之合理限制,符 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契約自由之本旨,並無牴觸。   人身保險並非以填補被保險人財產上之具體損害為目的,被保險人之生命 、身體完整性既無法以金錢估計價值,自無從認定保險給付是否超額,僅 得於締約時,事先約定一定金額作為事故發生時給付之保險金額。故人身 保險契約與填補財產上具體損害之財產保險契約有所不同,無不當得利之 問題。是以保險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並不適用於人身保險契 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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