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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資- 海外所得

====先貼我看到的資料====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556ab3590b554db5b4be085935e0233b?cntId=9b2b34f08e31483eb30c00872b76c8aa【個人海外所得】-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98年9月22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804558720號令訂定三、海外所得應於給付日所屬年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所稱給付日所屬年度,適用於股票交易所得者,指股票買賣交割日所屬年度;適用於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者,指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十七、海外所得如為實物或有價證券,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海外所得如為外國貨幣或以外國貨幣計價,應按給付日臺灣銀行買入及賣出該外國貨幣即期外匯收盤價之平均數折算新臺幣,計算所得額。信託基金分配之收益或轉讓、申請買回基金受益憑證之利得以外國貨幣計價,如信託契約約定,應依約定之兌換率折算新臺幣計算所得額者,不適用前項規定。https://www.dot.gov.tw/download/m3618財政部就「金融機構個人客戶海外所得依最低稅負制申報課稅問題之探討」研討會與會人員所提個人海外所得課稅疑義之說明題號1投資人如透過海外證券商交易時,海外證券商無法提供投資人國外繳稅證明者,可否按稅後實收金額申報其海外所得額?(1)納稅義務人如無法提供國外繳稅證明文件,可按稅後實收金額申報其海外所得額,惟不可再扣抵國外已納稅額。(2)釋例:納稅義務人海外所得 100 元,所得來源地繳納所得稅 15 元,納稅義務人應申報海外所得額 100 元,國外已繳納稅額 15 元可依限扣除;納稅義務人如無法提供國外繳稅證明文件,可按稅後實收金額 85 元申報其海外所得額,惟不可再扣抵國外已納稅額。題號3個人透過金融機構以外幣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產生之海外所得,應如何折算為新臺幣?海外所得如為外國貨幣或以外國貨幣計價,應按給付日臺灣銀行買入及賣出該外國貨幣即期外匯收盤價之平均數,折算新臺幣計算所得額;惟投資人與金融機構簽訂之契約如另有約定,可依約定之兌換率折算。https://www.dot.gov.tw/download/m3619財政部就各商業同業公會所詢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疑義之說明題號二、3......股票分割......應如何認列該外國股票之成本?......股票分割及股票合併,證券商得就原取得總成本除以分割或合併後總股數重新計算單位成本。......題號二、5證券商無法提供投資人國外繳稅證明時,可否按稅後之實收金額計算投資人所得額?證券商如無法提供投資人國外繳稅證明,可按稅後之實收金額計算投資人所得額,惟不可再通報或填報國外已納稅額。題號二、6證券商計算投資人境外基金之配息時,如無法區分配息來源,可否全部歸屬利息所得?境外基金之配息應依所得來源分別認定,亦即其配息如係源自基金獲配之股利,則為投資人之營利所得,如係源自基金獲配之利息,則為投資人之利息所得;惟如境外基金已無法區分配息之來源,應將其配息全部按利息所得課稅。題號二、7證券商計算投資人以外國貨幣計價之海外所得,除依規定按臺灣銀行外幣匯率折算新臺幣外,可否依證券商與投資人約定之外幣交割銀行,按給付日該行買入及賣出各外國貨幣即期外匯貨幣收盤價之平均數,或投資人實際交割匯率,折算投資人之新臺幣交易所得?海外所得如以外國貨幣計價,除依規定按臺灣銀行外幣匯率折算為新臺幣外,證券商與投資人如有約定之外幣交割銀行,投資人有實際交割者,應依實際交割匯率折算投資人之新臺幣交易所得;投資人無實際交割者,得按給付日與投資人約定之外幣交割銀行之買入及賣出各外國貨幣即期外匯收盤價之平均數,折算投資人之新臺幣交易所得。https://www.emega.com.tw/emegaAbroad/bulletin.do?id=20180301125533990453兆豐證券就海外所得與大陸地區所得的相關說明(2018/03/01)海外所得與中國大陸地區所得主要分為下述三大類,每一類所得若有虧損,該類別所得僅得申報為0,不得與其他類別所得互抵......交易所得 : 資本利得營利所得 : 配息、出售配股所得利息所得 : 債券型基金/海外債券/境外結構型商品的配息換算匯率 : 以賣出日或給付日當天,台灣銀行的即期外匯收盤中價為準,若該商品的計價幣別在台灣銀行沒有即期外匯牌價,則採用其他外匯資訊廠商數據 ;此外,人民幣商品則須以主管機關於隔年初公告之匯率統一計算https://zh.wikipedia.org/wiki/%E9%99%A4%E6%9D%83美國稱股票除權為「股票分割」(Stock split),但美國稅法認為股票分割後每股股價應等比例降低,股東不算得到股票股利,所以不須繳所得稅,但在台灣若有除權股東須繳所得稅。====以下個人想法與疑問====一.美股配息以美國政府扣完稅之後實收金額申報即可二.所得分類 1.槓桿型ETF的配息是否屬於利息所得? 2.海外債券配息、海外券商現金利息,是否直接加在一起算利息所得? 3.股息自動再投入,是否應分別就配息與出售申報? 4.股票分割是否算配股?股票分割後出售,屬於營利所得或資本利得? 5.券商自動退稅是否屬於其他所得?三.匯率計算 1.依98年9月22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804558720號,要看交割日而非賣出日的匯率? 2.給付日若為台灣的假日,台銀沒有外匯牌價,要用哪間外匯資訊廠商數據? 3.以「外僑綜税匯率明細表」的全年外幣匯率平均值申報顯然方便許多, 但僅憑個別稅務員的說法,日後有無可能被國稅局長官認為不符合規定? 台銀網頁似乎只開放查詢前一年歷史匯率,要是隔二年被要求修正申報金額怎麼辦?--希望大家平安、健康、快樂、富足--
  • 發問日期:2021-06-02 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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