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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刊登者:匿名
  • 時間:2021-06-02 20:10:01

尚未解答海外投資- 海外所得

海外投資- 海外所得

====先貼我看到的資料====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556ab3590b554db5b4be085935e0233b?cntId=9b2b34f08e31483eb30c00872b76c8aa

【個人海外所得】-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
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

98年9月22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804558720號令訂定

三、海外所得應於給付日所屬年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所稱給付日所屬年度,適用於股票交易所得者,指股票買賣交割日所屬年度;
適用於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者,指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

十七、海外所得如為實物或有價證券,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折算之;
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海外所得如為外國貨幣或以外國貨幣計價,應按給付日臺灣銀行買入及賣出該外國貨幣
即期外匯收盤價之平均數折算新臺幣,計算所得額。
信託基金分配之收益或轉讓、申請買回基金受益憑證之利得以外國貨幣計價,
如信託契約約定,應依約定之兌換率折算新臺幣計算所得額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https://www.dot.gov.tw/download/m3618

財政部就「金融機構個人客戶海外所得
依最低稅負制申報課稅問題之探討」研討會
與會人員所提個人海外所得課稅疑義之說明

題號1
投資人如透過海外證券商交易
時,海外證券商無法提供投資人國
外繳稅證明者,可否按稅後實收金
額申報其海外所得額?

(1)納稅義務人如無法提供國外繳稅證明文
件,可按稅後實收金額申報其海外所得額,
惟不可再扣抵國外已納稅額。
(2)釋例:納稅義務人海外所得 100 元,所得來
源地繳納所得稅 15 元,納稅義務人應申報
海外所得額 100 元,國外已繳納稅額 15 元
可依限扣除;納稅義務人如無法提供國外繳
稅證明文件,可按稅後實收金額 85 元申報
其海外所得額,惟不可再扣抵國外已納稅
額。

題號3
個人透過金融機構以外幣投資境
外金融商品所產生之海外所得,應
如何折算為新臺幣?

海外所得如為外國貨幣或以外國貨幣計價,應
按給付日臺灣銀行買入及賣出該外國貨幣即期
外匯收盤價之平均數,折算新臺幣計算所得
額;惟投資人與金融機構簽訂之契約如另有約
定,可依約定之兌換率折算。

https://www.dot.gov.tw/download/m3619

財政部就各商業同業公會所詢個人海外所得
課徵基本稅額疑義之說明

題號二、3
......股票分割......應如何認列該外國股票之成本?

......股票分割及股票合併,證券商得就原取得總成本除以
分割或合併後總股數重新計算單位成本。......

題號二、5
證券商無法提供投資人國外繳稅證明時,可否
按稅後之實收金額計算投資人所得額?

證券商如無法提供投資人國外繳稅證明,可按稅後之實收
金額計算投資人所得額,惟不可再通報或填報國外已納稅
額。

題號二、6
證券商計算投資人境外基金之配息時,如無法
區分配息來源,可否全部歸屬利息所得?

境外基金之配息應依所得來源分別認定,亦即其配息如係
源自基金獲配之股利,則為投資人之營利所得,如係源自
基金獲配之利息,則為投資人之利息所得;惟如境外基金
已無法區分配息之來源,應將其配息全部按利息所得課
稅。

題號二、7
證券商計算投資人以外國貨幣計價之海外所
得,除依規定按臺灣銀行外幣匯率折算新臺幣
外,可否依證券商與投資人約定之外幣交割銀
行,按給付日該行買入及賣出各外國貨幣即期
外匯貨幣收盤價之平均數,或投資人實際交割
匯率,折算投資人之新臺幣交易所得?

海外所得如以外國貨幣計價,除依規定按臺灣銀行外幣匯
率折算為新臺幣外,證券商與投資人如有約定之外幣交割
銀行,投資人有實際交割者,應依實際交割匯率折算投資
人之新臺幣交易所得;投資人無實際交割者,得按給付日
與投資人約定之外幣交割銀行之買入及賣出各外國貨幣
即期外匯收盤價之平均數,折算投資人之新臺幣交易所
得。

https://www.emega.com.tw/emegaAbroad/bulletin.do?id=20180301125533990453

兆豐證券就海外所得與大陸地區所得的相關說明(2018/03/01)

海外所得與中國大陸地區所得主要分為下述三大類,
每一類所得若有虧損,該類別所得僅得申報為0,不得與其他類別所得互抵......
交易所得 : 資本利得
營利所得 : 配息、出售配股所得
利息所得 : 債券型基金/海外債券/境外結構型商品的配息

換算匯率 : 以賣出日或給付日當天,台灣銀行的即期外匯收盤中價為準,
若該商品的計價幣別在台灣銀行沒有即期外匯牌價,則採用其他外匯資訊廠商數據 ;
此外,人民幣商品則須以主管機關於隔年初公告之匯率統一計算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9%99%A4%E6%9D%83

美國稱股票除權為「股票分割」(Stock split),
但美國稅法認為股票分割後每股股價應等比例降低,
股東不算得到股票股利,所以不須繳所得稅,
但在台灣若有除權股東須繳所得稅。


====以下個人想法與疑問====

一.美股配息以美國政府扣完稅之後實收金額申報即可

二.所得分類

1.槓桿型ETF的配息是否屬於利息所得?

2.海外債券配息、海外券商現金利息,是否直接加在一起算利息所得?

3.股息自動再投入,是否應分別就配息與出售申報?

4.股票分割是否算配股?股票分割後出售,屬於營利所得或資本利得?

5.券商自動退稅是否屬於其他所得?

三.匯率計算

1.依98年9月22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804558720號,要看交割日而非賣出日的匯率?

2.給付日若為台灣的假日,台銀沒有外匯牌價,要用哪間外匯資訊廠商數據?

3.以「外僑綜税匯率明細表」的全年外幣匯率平均值申報顯然方便許多,

但僅憑個別稅務員的說法,日後有無可能被國稅局長官認為不符合規定?

台銀網頁似乎只開放查詢前一年歷史匯率,要是隔二年被要求修正申報金額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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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大家平安、健康、快樂、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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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個答案 海外投資- 海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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