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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刊登者:匿名
  • 時間:2022-06-04 12:00:04

尚未解答房屋交易- 買房帶有租約糾紛請益 買房帶有租約糾紛請益

房屋交易- 買房帶有租約糾紛請益 買房帶有租約糾紛請益

手機排版,文長請見諒。
事由:
家人在上個月將老公寓賣出,並相中一間中古屋電梯大樓,後續也已簽約完成,在簽約前看屋時,才了解到房屋仍帶租約,房仲有稍微提到租約到明年2月,但說明屋主已在協助處理房客租約問題,請買家先無須擔心。
簽約當天在服務處,家人有先與房仲和店長表明自己立場,有入住需求,要求房仲交屋前需處理妥善屋主與租客問題,房仲與店長回答會協助聯繫屋主處理,且表明屋主也有意處理,積極聯繫房客中,也會協助房客找尋新租屋處,請我們無須擔心,由於家人為長輩,買房無經驗,故簽約時未留意到租約問題,故無特別約定事項。
因離交屋日期接近,我們再次詢問房仲房客問題,房仲表明已和屋主詢問房客,房客無意願提前搬遷,要住到租約到期,請我們家人自行先租房子,並接受新房當房東的結局。
契約內容:
僅提到交屋前賣方協助買方換租約,交屋清空點交(實際依租客離開後雙方確認)
爭議:
因簽約後仲介態度大轉彎,要我們吞下去,白紙黑紙寫好了,無法反悔,家人因未做好功課即簽約,加上信任房仲,而導致糾紛。
目前我們想盡量爭取權益,想主張屋主的租賃契約我們至始至終包含簽約當天都沒看過,且房屋現況說明書謹記載房屋有租約,詳細租約期限、租金、公證、皆未註明,房仲也未告知,這樣房仲是否違法民法第567 條「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是否可以主張賣方租約未提供,房仲也未善盡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其嚴重影響買方買屋意願及價格判斷,要求賠償或拒絕交屋。
現況:
目前我們仲介費我們僅付款一半,另一半打算先不付款,除非在交屋前租客搬離,另外已和房仲與賣方過幾天後三方面談,是否有需要注意的事項?
最後我們也知道簽約時家人確實沒留意到租約問題,目前看起來像是被當肥羊宰,也了解買賣不破租賃,最壞打算只能接受這結果,希望資深版友協助判斷或是有更好的做法,不管好壞評論我們會虛心接受,謝謝各位耐心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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