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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刊登者:匿名
  • 時間:2021-06-04 13:10:22

尚未解答會計- 收入認列時點

會計- 收入認列時點

本公司有出租車位給別的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
A公司是從4月中開始租車位
合約上規定當月租金於每月一號收票兌現
本公司跟A公司談過後
同意A公司可以將4月的租金連同5月的租金一起在5月付款(開同張支票)
我們公司開給A公司的發票開在”5月”,而且分別把4月的租金跟5月的開成”兩張發票”

問題來了
1. 屬於4月租金的這個部分應該要認列在4月的帳上還是5月?
我的認知是它是屬於4月份的收入,照理說應該是認在4月,但是發票開在5月,而且5月才收到錢,這樣我可以把收入認在4月份嗎?認列的分錄:
應收款項 XXX (摘要:應收4月份租金)
租賃收入 XXX (摘要:4月份租金)

2. 如果正確做法是像1. 所述,那當5月收到租金時,我是不是要把銷項稅額認列在收到錢的當天(5月)?分錄如下:
銀行存款 XXX
應收款項 XXX
銷項稅額 XXX

求解各位前輩了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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