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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刊登者:匿名
  • 時間:2021-04-19 01:05:39

已解答你好我想請問一下關於酒駕跟公共危險罪?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關於酒駕跟公共危險罪?

以前有酒駕過可是已經超過5年了

這樣法官會怎麼判

我去監理站查詢看過了酒駕被罰67500

那公共危險罪呢

公共危險罪怎麼繳錢跟酒駕一樣在監理站嗎

還是在法官那邊就會先繳公共危險的易科金

我的酒測值0.92

6個答案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關於酒駕跟公共危險罪?

  • 匿名 #1樓

    基本上這問題必須直接詢問律師比較清楚與快https://www.youtube.com/watch?v=a-_UlK7zF9o

    回答日期:2021-04-19
  • 匿名 #2樓

    你為什麼不直接問警察而且你應該要先懺悔酒駕的事

    回答日期:2021-04-19
  • 匿名 #3樓

    通常有過酒駕經驗的話 第二次會判更重

    回答日期:2021-04-19
  • 匿名 #4樓

    刑法185-3條的不能安全駕駛罪,又稱「醉態駕駛罪」,是為了避免駕駛人因為飲酒、吸毒或其他類似行為之後,在注意力渙散、反應力遲緩的情況下駕駛汽機車,導致其他用路人的危險。 ... 不能安全駕駛罪的性質屬於「危險犯」,也就是說,這種犯罪的成立只要造成危險就可以,並不需要真的發生損害結果。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不得駕車,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舉發,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至保管車輛,吊扣駕駛執照。刑法 第 185-3 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你繳的是罰金不是易科金。易科,易就是交換。易幟、以物易物,易,交換。你被判刑定讞,例如拘役,如果他讓你易科罰金,用罰金來「交換」,才是易科金。能不能易科要看地院法官一審。還有,你是累犯。初犯有時候緩起訴或緩刑。累犯........很可能拘役,嚴重者徒刑。能不能易科罰金呢?你有沒有其他前科?你的態度、你的教育背景、工作、職業背景是否擔任加中經濟支柱都是考量這樣說你就知道怎麼做了還有,別再酒駕了

    回答日期:2021-04-19
  • 匿名 #5樓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3 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略)在地檢署繳錢

    回答日期:2021-04-19
  • 匿名 #6樓

    你多次酒駕,你怎麼看?這個問題為什麼要問別人,不問自己?

    回答日期: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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