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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刊登者:匿名
  • 時間:2021-05-17 10:40:16

尚未解答C_GenreBoard- #1WQAWx62與希洽板規4-5-4之認定

C_GenreBoard- #1WQAWx62與希洽板規4-5-4之認定

先說因為找不到適當的TAG,所以用問題
若有其他更適合的麻煩再告訴我

首先先對C_Chat板規4-5-4進行討論

4-5 〔人身攻擊違規〕
Ⅰ 發文、回文、推文對現實存在之人物或群體為人身攻擊,
處直接水桶一週以上。
Ⅱ 轉文而違反前項規定者,處直接水桶二週以上。
Ⅲ 前二項之違規,對個人之人身攻擊需經當事人檢舉方成案。
Ⅳ 主詞明確且使用之言詞有負面攻擊之意義者處直接水桶一個月以上。

雖然解釋板規的權力在於小組長與板上,但很明顯不能超越合理的解釋範圍
就我對於4-5-4之文義解釋,僅以1. 主詞是否明確
2. 使用言詞是否有負面攻擊的意思
此二項目作為量刑的依據。

甚至4-5-4第二點構成要件,還要比4-5-1更寬鬆
因為負面攻擊不一定會構成人身攻擊,但因為針對的是更明確的個人
因此給予較寬鬆的標準,此可理解亦合理。


然而在本人判決 #1WQAWx62 (C_GenreBoard) 中
小組長指示其已經違反板規4-5-1 (上述判決文中第三項),
且認定明確針對本人 (上述判決文中第二項)

也就是說都已經符合4-5-4第一點與第二點之構成要件了。
為何還交由板主「依情節嚴重程度」來判定是否違反4-5-4?
就上述4-5-4板規看來,並無此判定要件。

能否請小組長解釋一下#1WQAWx62 (C_GenreBoard) 與4-5-4之認定
以釐清是否有超出板規合理解釋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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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個答案 C_GenreBoard- #1WQAWx62與希洽板規4-5-4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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