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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刊登者:匿名
  • 時間:2021-04-23 11:15:40

已解答無故將大樓火災自動警報設備電源關閉,是否涉及刑法公共危險罪(第 189-1 條第2 項)?

無故將大樓火災自動警報設備電源關閉,是否涉及刑法公共危險罪(第 189-1 條第2 項)?

4個答案 無故將大樓火災自動警報設備電源關閉,是否涉及刑法公共危險罪(第 189-1 條第2 項)?

  • 匿名 #1樓

    不算。第2項有以下的要求 - '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所以只關閉自動警報設備並不足夠。要第2項成立,危險必須存在,還有設備一定要被損壞。

    回答日期:2021-04-23
  • 匿名 #2樓

    沒有不堪用,也沒有生危險 於他人之身體健康。 損壞前項以外之公共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亦同。

    回答日期:2021-04-23
  • 匿名 #3樓

    不之你是否還記得.之前不是有一斷新聞報說台北市有一家酒店大樓.因施工將消防警報設備強勢關閉.之後因火災造成一死多傷新聞嗎.結果叫說關閉者被以過失至人與死罪.及過失傷害罪被司法判處五到七年徒刑.還有賠償金並且停業處分

    回答日期:2021-04-23
  • 匿名 #4樓

    是否涉及刑法要知道關閉原因,如果是人為故意或嚴重疏忽就有可能有公共危險罪之嫌,不過還是看檢察官啦,狗關很多最後都會沒事的.

    回答日期: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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