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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刊登者:匿名
  • 時間:2021-06-04 04:20:11

尚未解答Scenarist- 《無聲》與《沈默》之爭議 -真實事件改編

Scenarist- 《無聲》與《沈默》之爭議 -真實事件改編

《無聲》與《沈默》之爭議 — — 探討真實事件改編為IP故事之關係

https://tinyurl.com/yytukzlh 文:Ray SU

近期上映的國片《無聲》,取材自社會真實案例 — — 「南部某特教學校的集體性侵」事件,也成功讓台灣社會再次關注此議題,引發討論。然而,卻也有人指出該片之編劇有抄襲與侵權由人本文教基金會調查、陳昭如撰寫之報導文學《沉默:台灣某特教學校集體性侵事件》(以下簡稱《沈默》)一書,甚至表示編劇柯貞年需取得其同意,並將《沈默》一書及原著作放在製作名單中。

此事件先簡單歸納如下:
改編自真實事件的《無聲》劇本…
(1)是否需取得《沈默》的(改作)授權?
(2)是否需取得真實原型故事人物的(人格相關)授權?


這事件有滿多層面可以分開解析討論,以下就一步步來試著探討:


「1.《無聲》是否有抄襲《沈默》的疑慮?」

著作權法中並無抄襲之定義,而抄襲實為「重製」、「改作」及合理使用的疑慮。因此先就《無聲》之劇本事件分別探討如下 — —


(1) 相似(甚至是相同)的對白是否是合理使用?

各方爭議的關鍵問題點在於《沈默》書中的幾句對白,幾乎完整呈現於《無聲》劇本中,例如:
「…默默拿起筆寫下:被人家強迫玩小鳥,很痛苦。」(《沈默》p.39)
「你是不是怕說出來了,爺爺會很傷心,所以不想說?」(《沈默》p.98)

就合理使用的判定來分析:

a.就《無聲》劇本而言,是商業性的目的
b.《沈默》為屬報導文學,且《無聲》所使用的對白為「真實事件的對話紀錄」
c.其所使用的質量在原著作的占比極低,且《沈默》一書主要探討的為教育體制的共犯結構
d.《沈默》一書已絕版,並不影響其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的影響

因此綜觀以上四點合理使用的判定來看,雖是商業用途,但仍有可能視為是合理使用的範疇。


(2) 以「改作」來看,是否能說《無聲》是《沈默》一書的改作?

較多具有爭議的,在於當事人所說出的話或其背景的設定,有相似之處。但若此事件為「真實事件」之改編,兩著作之立基點皆同屬相同的源頭 — — 「南部某特教學校的集體性侵事件」。

《沈默》一書著重在事件本身,以人本基金會為視角出發,紀錄整個事件再協助個案與其家庭、對抗學校、監督教育部、應付媒體等面向出發,而又以後三者為重。

然而《無聲》則是保有事件的架構(如:聽障學校、宿舍、校車),刻意模糊且重新虛構的人物,以及重新編寫故事的敘事,以聽障學生/王大軍老師為出發點,層層接開事件的樣貌與描繪角色內心的衝突。其故事中沒有基金會、心理諮商師、教育部的角色與觀點存在。劇本的敘事線,也與真實事件已有所不同。

就此推論,《無聲》可說是依據真實進而虛構創作,故事中的人物,也無法直接與真實原型故事人物扣合。因此我便不覺得《無聲》是改編自《沈默》,而是可以視為是獨立的著作。


「2.《無聲》是改編自真實事件,是否需取得任何授權才可以進行創作?」

真人真事改編的影視作品相當常見,但其劇本與真實原型故事人物之間的關係,雖常提到需要當事人授權,而此權不是著作的授權,而是肖像權、隱私權與名譽權等人格權的授權。但如果是就其相關的日記、史料紀錄、影像等再做出發,那確實就會牽涉到著作權。

將真人真事改編成劇本,會關乎到編劇改編的故事與真實是否有落差、改編是否會影響原型故事人物的名譽與隱私、內容的揭露是否會擴展影響到其周邊他人等。所以在劇本階段一定得取的授權且訂定相關未來改編的規範,製作公司才能對於劇本上有所風險控管。這樣以由編劇調查後撰寫、或與原型故事人物共同改編而成的「劇本」,也就成了這條IP授權鍊中「最源頭的著作」。因此在真實原型故事人物的授權談判上,也必須清楚的界定後續改作的使用範圍。
(備註:IP授權鍊是我先暫時使用的名詞,意即單一IP所衍生授權出的相關著作鍊。)

因此《沈默》一書的撰寫,因為是真實的紀錄,其出版勢必就得取得加害/被害者,及相關當事人的同意。但以《無聲》來看,改編此真實事件,但不改編任何單獨事件關係人的故事,而是就事件本身,虛構角色、時代性與劇本。這樣是否該取得授權?又該向誰取得授權?人本基金會或陳昭如是否又有權代為授權?

就此事件來看,若依新聞報導此真實事件出發,以事件為基礎,在無特定人物自傳故事等狀況下,是否就可以不用取得任何人格權的授權了呢?我更好奇的是校方對於此書出版的看法,畢竟指涉性相當強(特別是校長),不知道南部某特教學校有沒有維權的意圖?還是因為校方身為公務人員,而無法極力爭取?

補充一下,以韓國的《熔爐》為例,目前查到的資料小說由孔技泳透過對當事人的訪問改編而成,並同意由孔劉改編成電影的劇本。但作者及劇組似乎未完全取得原真實原型故事人物的授權,但因為當時該事件未能在法律上給予公道,卻因為小說與電影的爆紅,社會輿論施壓,司法機關重啟調查,還被害者一個公道。

這一系列的問題來看,雖難以有解答且多為倫理問題,或許也正是改編自真實事件、真人真事這種類型需謹慎處理的議題。


「3.《無聲》是否需將《沈默》表示為參考資料來源?」

此議題在田野調查上有其特殊性,這些受害者/加害者因為多為未成年,受到一定的保護。此外,在無專業的心理諮商背景下,也不建議直接訪談,當然也包含當事人家長,任何進一步的訪談都有可能造成二次或更多次的傷害。因此為保護這些個案與關係人,其個資一定相當保密,難以觸及。

諸如多篇文章所推測,且單憑新聞報導或政府公開資料,要能如此深刻呈現出這事件的複雜性,《無聲》不可能沒有參考過《沈默》一書。但就編劇的聲明也可以看出,《無聲》有參考此作

但這樣的參考,需要在作品credit中,應該以怎樣的形式表現是個有趣的問題。

有時在感謝名單中,會放入實際有前往田調或協助田調的單位名稱,因為其有實質且直接與製作團隊共同的付出,這樣的擺放是理所當然的。但若僅是參考資料,並未與團隊一起工作,例如參考書目、報導、研究文獻等,這樣是否仍須放入?

a.更進一步的討論,若在這種無直接合作關係的,若是製作團隊貿然放上,那一定會出問題。
b.若製作團隊聯繫後,這些原參考資料的人同意後再放上,那就沒問題。
c.若製作團隊聯繫後,這些原參考資料的人不同意放上、不同意參考,或有更改作品內容的條件才可放上。那這樣製作團隊問題可就大了。

但若這些參考的資料,並非「重製」與「改作」的關係,也不會直接以圖片、名稱、影像的形式出現在作品中的話,是否也就不用取得知會與同意了呢?這其實就是這次《無聲》與《沈默》事件中的最大爭議點。(我覺是否有合理使用對白則是此次判定關鍵)

就法律面上來看,是可以不用取得《沈默》授權的;但就道理面上來看,是否讓人本基金會知會這會被改成電影劇本,似乎是倫理道義上的問題了。而就感情面上來看,因為這個事件將再次被公諸於世,雖然可以引發更大的社會關注,但對於加害/受害者內心的影響還是未知的,依著情感面上的點,我就認為與人本基金會和陳昭如接觸可能會是一個好的合作。

說實在的,我其實無解,這之間有許多複雜且細微的關係。如過要為這次事件作一個小結,我會視此為一個倫理上的問題,無非對錯,更不是單單只是侵權的議題了。


「4.報導文學/深度報導對於IP發展上該如何借鏡?」

真實事件或真人真事改編之故事,已是現今內容開發上(特別是小說、影視作品)的常見類型,更有可能因此形塑出一個撼動人心的IP。因為事件的真實性,或者以真實人物為出發,更與社會或觀眾有所共鳴,在改編上時常都會有不錯的成果。但要如何在真實與改編創作之間,取得完整之授權以健全產業鏈、又不失內容開發與角色原型之間的權益,將會是一大課題。


(1)報導文學的模糊地帶,對於IP轉譯上是好還是壞?

報導文學與深度報導的前提,都不是以要供創作為小說或劇本為前提進行調查,而是為了將透過深度的梳理分析,甚至長期追蹤讓真相得以公諸於世。

若較難以進入的題材,如此案的「南部某特教學校的集體性侵」為例,個案除了是未成年外,還有聽障的難以接近性,更加上這事件潛藏於冰山下的真相更為複雜。若非是長期關注及與個案培養關係,根本不可能能完成及完整調查。這並非是劇本編劇能完成工作,也更確立了報導文學的重要性

如果今天《沈默》和《熔爐》一樣以小說形式呈現,而非報導文學。那在劇本改編確實也必須建立於小說的敘事脈絡的話,那就一定必須要取得原著作的改作權。那如果不取得授權而擅自改作,在小說轉譯成劇本上的爭議相較起來就更為明確。

回到報導文學,既然界定在「文學」上,也就是著作的一種。作者將事件中的人事物,以敘事穿插對白,將其變得更加易讀,且能將讀者帶入至報導中。此文體藉在真實與虛構之間,若要基於該著作再轉譯成小說或劇本,其之間的改作關係就相對微妙。

但當大量報導文學的題材被掌握在某版權方,或某特定議題的報導文學被掌握在特定單位中。當這些特定版權方或單位若不願授權予改作時(前提是著作已具備有小說或劇本轉譯潛力或企圖),是否有可能產生所謂的壟斷產生?這部分仍值得繼續觀察與探討。

但不得不承認報導文學的存在之必要性與重要性,是帶給讀者們對於這個世界有更多且更深的認識。


(2)如果今天還有第二個著作想要以此事件為主題,其授權關係又是如何?

這是個有趣的提問。假設今天有一個舞台劇想要以「南部某特教學校的集體性侵」,但他的角度是從校長的面向切入。與人本基金會與陳昭如的《沈默》和柯貞年的《無聲》不盡相同,又同樣是建立在此真實事件。今天這樣的爭議,是否會再次重演?

又若有更多著作想要來討論這樣的真實事件,在大量的作品帶起社會討論的同時,各自間的關係又將會如何?(保留開放討論,只是覺得是個有趣的提問)


(3)第三方的田野研究調查公司是否會是一種解法?

若有一個專門進行田野調查的公司,成員包含質性與量性研究員,並搭配有故事開發企劃(甚至更包含編劇),能專門承接製作公司的委託調查,亦或是自行開發題材創作劇本。而該公司能處理研究以外,更包含人格、著作等授權,將權利皆轉移至該公司,並先明定各種轉授權之規定,成為一個SOP,讓這種「尚未成為劇本的」、「有潛力孵化成為劇本的」真實事件或真人真事能先有權力集中,再轉授權,簡化製作方與各種田調方複雜的授權關係。

但現行結構下,能有完整預算進行調查的製作案不多。而且營運上近乎是賭注,因為劇本開發已具備大量未知數,要選題材來研究更是大海撈針,不知道做的是否能有所回收,因此可行性較低。

不過若將規模擴大,當研究的量更加龐大近而有機會成為資料庫時,如大量的歷史背景、人物特質、服裝與美術參考、個案分析、新聞事件彙整等。各種調查結果成為大數據後,是否能成為具有價值的資料庫仍是值得思考的方向。


最後,來做個小結 — —

在智慧財產權的概念來看,有別於專利權是排他性,著作權保障的則是實施著作的權利。就真實事件來看,雖然深度報導或報導文學在其所生產出來的著作,具有著作權的保障。以「真實事件」改編來看本身,事件是否具有一定程度的公眾性?而立基於公眾性來創作的故事又保障著作人實施的權益到何種地步?這些都會在做真實事件改編的著作時值得謹慎思考與處理的議題。



【參考資料】
1.《沉默:台灣某特教學校集體性侵事件》陳昭如(2014),我們出版社
2.《無聲》與《沉默》的改編羅生門:取材自社會案件的電影,能不能掛上「原創」?,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42564
3. 數位狂潮下的《無聲》爭議,
https://gaea-choas.blogspot.com/2020/10/blog-post.html
4. 當事人該為「真實事件」改編電影背書?談《無聲》的原型爭議,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0954/4965260
5.《無聲》被指抄襲 導演柯貞年:田調面很廣,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amp/20201031ent001/
6.真人真事改編電影之授權(【智慧財產權與合約談判】第 9 堂課)/FB:蘭天律師,
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brightday/posts/254673525891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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