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個方案
依據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 6 條
核定服補充兵役男,依下列規定管理:
一、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內,應接受體育署之列管。
二、列管期間內,應依體育署指定參加集訓或比賽。
第 7 條
核定服補充兵役男,於列管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未經補充兵役徵集者,廢止其服補充兵役之核定;經補充兵役徵集已取得國防部核發補充兵役證明書者,依法辦理臨時召集入營:
一、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內,其核定原因消滅。
二、未依體育署通知之期限、地點完成報到、參加集訓或比賽。
三、參加集訓之成績,未達考核標準,經體育署核定退訓。
體育署作成前項廢止處分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廢止處分,應由體育署以書面通知役男,並副知國防部、內政部及役男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但現在經典賽的成員名單是由民間機構中職組訓會負責,組訓會不放入名單
體育署得否自行發動徵召(指定參加比賽)?
如果體育署這樣做是否打破當初中職和棒協的協議?
如果消極點看待,不放入名單→體育署無權徵召→張育成未違反補充兵辦法,解套
第二個方案
如果體育署硬起來徵召,張育成拒絕,補充兵資格消失,得當四個月兵
那張育成可轉申請家庭因素替代役
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 2 條
經判定常備役體位役男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三、役男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張育成目前有一名未滿12歲的,老婆正在懷孕中(超過6個月)
而他申請家因補充兵,只要在當12天兵即可。
簡言之,張育成選手這次照兵役辦法來看似乎立於不敗之地。
不論是第一種方式組訓會不放他入名單或第二種家因補充兵,他都不用再當四個月。
只能說張選手的躲兵役技巧和他的棒球技術一樣厲害。
而這次則間接凸顯我國兵役制度的漏洞。
1 棒球的列管制度
2 補充兵資格的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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