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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刊登者:匿名
  • 時間:2021-04-19 01:05:39

已解答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之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之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3個答案 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之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 匿名 #1樓

    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之【調解筆錄】等同司法判決。得為執行名義

    回答日期:2021-04-19
  • 匿名 #2樓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因為同法第23條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所以這個調解筆錄還不算是執行名義。所以必須先拿調解紀錄影本向民事法庭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的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回答日期:2021-04-19
  • 匿名 #3樓

    要先向法院聲請許可執行法院會給你一個裁定用那個裁定再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回答日期: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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